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99號原告 陳錦升 被告 王慶興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428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美文
法官張詠晶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鍾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