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53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黃龍麒 被告鑫邦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江建良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依兩造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4條之約定,本合約書有關之一切債務以貴行所在地為履行地,若涉訟時,立約人及連帶保證人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或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
書記官蕭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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