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22號原告 陳志華 被告 古建家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6年度易字第12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郭哲宏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彭筠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