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80號債權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務人 洪秀萍 即殼樂印工坊債務人 何昌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玖萬陸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