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1號上訴人 楊鍾勇
楊鍾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瑞淋 間因100年訴字第141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335,3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24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20日
書記官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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