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105號聲請人 林志蒼 即被告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緝字第222號),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所載。
二、查本案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通緝到案,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所涉加重竊盜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確保後續審理之進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於民國104年6月10日羈押。
三、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而被告又未提出具體證據證明此情形已不存在,是本院認被告有逃亡之事實,尚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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