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2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4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志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字第9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志文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又犯如附表編號14至15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再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57年度臺抗字第198號、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等裁定意旨參照)。
再者,刑法第51條之數罪併罰,應以合於同法第50條之規定為前提,而第50條之併合處罰,則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若於一罪之裁判確定後又犯他罪者,自應於他罪之科刑裁判確定後,與前罪應執行之刑併予執行,不得適用刑法第51條所列各款,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32年非字第63號判例意旨參照)。故於被告一再犯罪,經受多次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開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各罪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惟在該日期之後之數罪,其另符合數罪併罰者,仍依前述法則處理。(最高法院100年台抗字第921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據此,本件受刑人如附表編號2、5至10、14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1、3至4、11至13、15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前揭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第41條規定得易科罰金,若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金之刑,即無須為易科罰金之記載,並經司法院釋字笫144號解釋在案。
三、本件受刑人詹志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編號3至4、6至10所示之罪,曾經定其應執行刑分別為有期徒刑1年4月、1年6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2至13所示各罪,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之前所犯,符合刑法第50條併合處罰之規定;附表編號14至15所示各罪,雖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後所犯,固不得與附表編號
1至13所示各罪併合定應執行刑,惟在附表編號14所示判決確定日期之前所犯,揆諸前開說明,附表編號14至15所示各罪,仍符合刑法第50條併合處罰之規定,是本院應分別就附表編號1至13、編號14至15所示各罪,分別定其應執行刑,並自應審酌前述關於內部性界限決定之。又本件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就各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定應執行刑聲請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頁),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且附表編號2、5至10、14雖屬得易科罰金之罪,然因與編號1、3至4、11至13、1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故無再諭知如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必要,併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林婷立法官謝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尚君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2年07月11日中午12時│102年07月11日中午12時│102年11月29日上午某時│││許│許│許│├────┼───────────┼───────────┼───────────┤│偵查(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訴)機關│102年度毒偵緝字第599號│102年度毒偵緝字第599號│103年度毒偵緝字第222號││年度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2546│││││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103年度訴字第349號│103年度訴字第349號│103年度審訴字第889號、││審││││1078號││├──┼───────────┼───────────┼───────────┤││判決│103年05月08日│103年05月08日│103年08月22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訴字第349號│103年度訴字第349號、│103年度審訴字第889號、││││││1078號││決├──┼───────────┼───────────┼───────────┤││確定│103年07月15日│103年07月15日│103年09月23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緝字第3144號│103年度執緝字第3143號│103年度執字第17778號│││││(編號3至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3年03月28日22時許│103年07月09日17時許│103年05月13日10時許││││││├────┼───────────┼───────────┼───────────┤│偵查(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訴)機關│103年度毒偵緝字第222號│103年度速偵字第4949號│103年度偵字第23389號、││年度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2546││103年度偵緝字第2507、│││號││2508、2509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889號│103年度簡字第4367號│104年度簡字第893號││審││、1078號││││├──┼───────────┼───────────┼───────────┤││判決│103年08月22日│103年08月12日│104年03月16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889號│103年度簡字第4367號│104年度簡字第893號││││、1078號││││決├──┼───────────┼───────────┼───────────┤││確定│103年09月23日│103年11月25日│104年04月14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7778號│103年度執字第21666號│104年度執字第6342號(│││(編號3至4應執行有期││編號6至10應執行有期徒│││徒刑1年4月)││刑1年6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3年06月17日08時45分│103年06月18日06時30分│103年06月22日06時許│││許│許││├────┼───────────┼───────────┼───────────┤│偵查(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訴)機關│103年度偵字第23389號、│103年度偵字第23389號、│103年度偵字第23389號、││年度案號│103年度偵緝字第2507、│103年度偵緝字第2507、│103年度偵緝字第2507、│││2508、2509號│2508、2509號│2508、2509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104年度簡字第893號│104年度簡字第893號│104年度簡字第893號││審││││││├──┼───────────┼───────────┼───────────┤││判決│104年03月16日│104年03月16日│104年03月16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簡字第893號│104年度簡字第893號│104年度簡字第893號││││││││決├──┼───────────┼───────────┼───────────┤││確定│104年04月14日│104年04月14日│104年04月14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6342號(編號6至10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3年06月23日凌晨03時│103年04月26日16時20分│103年06月12日17時15分│││14分許│為警採尿往前回溯26小時│許││││內之某時許││├────┼───────────┼───────────┼───────────┤│偵查(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訴)機關│103年度偵字第23389號、│103年度毒偵緝字第585、│103年度毒偵緝字第585、││年度案號│103年度偵緝字第2507、│586、587號│586、587號│││2508、2509號│││├─┬──┼───────────┼───────────┼───────────┤│最│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104年度簡字第893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038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038號││審││││││├──┼───────────┼───────────┼───────────┤││判決│104年03月16日│104年01月15日│104年01月15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簡字第893號│104年度審訴字第2038號│104年度審訴字第2038號││││││││決├──┼───────────┼───────────┼───────────┤││確定│104年04月14日│104年03月24日│104年03月24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6342號(│104年度執字第7315號│104年度執字第7315號│││編號6至10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3年04月18日13時許│103年10月07日22時40分│103年10月07日22時30分││││許│許││││││├────┼───────────┼───────────┼───────────┤│偵查(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訴)機關│103年度毒偵緝字第585、│103年度毒偵字第8059號│103年度毒偵字第8059號││年度案號│586、587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後││││││事├──┼───────────┼───────────┼───────────┤│實│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483號│104年度上訴字第760號│104年度上訴字第760號││審││││││├──┼───────────┼───────────┼───────────┤││判決│104年04月07日│104年04月29日│104年04月29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483號│104年度上訴字第760號│104年度上訴字第760號││││││││決├──┼───────────┼───────────┼───────────┤││確定│104年04月28日│104年04月29日│104年05月19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之案件││││├────┼───────────┼───────────┼───────────┤│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7315號│104年度執字第9317號│104年度執字第931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