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交上更(一)字第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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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交上更(一)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上更(一)字第12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蘇衍維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1年度交訴字第21號,中華民國92年4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宋祺
法官吳鴻章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