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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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12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峪丞
籍設屏東縣○○鄉○○路00號(屏東縣○○○○○○○)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69、73、74、75、76、77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犯罪事實
一、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不實資訊而詐欺得利之犯意,在彰化縣北斗鎮內某處,於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詐騙時間,以不詳行動電話網際網路連線至社群網站臉書(下稱臉書),分別在不特定人均得瀏覽之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臉書社團或頁面上,分別以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暱稱,刊登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小額借款不實訊息,而對公眾散布以招攬有借款需求之人,致瀏覽各該訊息之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己○○、乙○○、 倪欣愉 、丁○○、丙○○、戊○○(下合稱己○○等人)因而陷於錯誤,誤信甲○○確有出價收購所承諾之小額付款之真意,而於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小額付款時間,以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方式,儲值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價值之遊戲點數至甲○○指定之遊戲帳號內,而遭甲○○詐欺得利得逞。嗣因己○○等人遲未收到甲○○承諾匯款金額,發覺受騙,遂報警處理,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己○○訴由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北斗分局報告、乙○○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報告、倪欣愉訴由彰化縣政府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丁○○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丙○○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報告、戊○○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緝卷一第39至42頁;偵緝卷二第37、38頁;本院卷第152、190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己○○等人、證人 陳宥元 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警卷一第1、2頁;警卷三第3至5頁;警卷四第3至7、9至12頁;警卷五第33至39頁;偵卷一第7至9頁),並有鈊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個人資料、Gametower遊戲帳號youkiss0821號頁面資料、臉書暱稱「 邱建瑋 」頁面、文章擷圖與臉書即時通對話擷圖、己○○小額付款電子發票開立通知、己○○之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中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鈊象電子維基百科網頁資料、Gametower遊戲官方網站資料、會員JCZ0000000000資料查詢結果、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臉書暱稱「 王明昌 」頁面、文章擷圖與臉書即時通對話擷圖、乙○○購買點數發票通知記錄擷圖、「王明昌」之遊戲個人資訊及贈禮紀錄與會員紀錄擷圖、乙○○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鹽埔分駐所陳報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鹽埔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鹽埔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倪欣愉之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頂番派出所陳報單、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頂番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頂番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倪欣愉之手機收費說明、臉書暱稱「王明昌」頁面、文章擷圖與臉書即時通對話擷圖、倪欣愉之郵局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交易明細點數擷圖、丁○○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族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族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刑事案件報案證明申請書、臉書即時通對話擷圖、門號0000-000-0
00、0000-000-000號查詢結果、弈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電子郵件及其附件、丙○○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二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覺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臉書暱稱「 周聖學 」頁面擷圖與臉書即時通對話擷圖、遠傳小額代收服務繳款通知單、手機簡訊擷圖、門號0000-000-000號查詢結果、豪神娛樂城遊戲帳號su000000號帳戶資料、芬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電子郵件及附件、戊○○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陳報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LINE對話紀錄擷圖在卷可查(見警卷一第16至33頁警卷二第3至6、23至26、33至39、43至111頁;警卷三第31至46頁;警卷四第17至20、33至65頁;警卷五第3、31、41至45、51至65頁;偵卷一第15、31至47頁;偵緝卷四第57至61;本院卷第157頁),足佐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信為真實。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洵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
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又被告就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犯行,各係基於同一犯意,於密接之時間、地點,陸續詐得如附表編號2至6「遭詐騙之遊戲點數」所示儲值之遊戲點數,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應各以一罪論。
㈡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6所犯各罪,時間有間、詐欺對象不同,顯係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㈢被告所犯前揭各罪之科刑,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
被告不思循正當途逕賺取錢財,竟圖不法利益,而行本案詐欺犯行,漠視他人財產法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殊無足取。 次衡 被告以前開犯罪手段施詐,使人際間彼此信賴之基礎受到嚴重破壞,並斟酌告訴人己○○等人所受財產損害之情形。又衡被告僅與告訴人倪欣愉達成和解,就其本案犯罪所生實害未妥適彌補。再酌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考量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陳:我的教育程度為國中肄業,與太太、5名未成年子女同住,我需要扶養前開家人,擔任臨時工等語(見本院卷第190頁)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就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6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各該編號所示之刑。復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在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綜合斟酌被告前揭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就其所犯前揭各罪,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部分:㈠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
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自承均係持不詳行動電話連接網際網路散布不實訊息而犯本案,該行動電話已經賣掉了等語(見本院卷第152頁),行動電話應屬一般人日常生活聯繫工具,非專為本案詐欺犯行所用,且無事證足以證明該不詳行動電話現仍存在;又被告本案與告訴人己○○等人間對話紀錄中留存予告訴人己○○等人之行動電話門號號碼、身分證擷圖,均僅係用於取信告訴人己○○等人而傳送予其等,非專為本案詐欺犯行所用,同無事證足以證明前開物品現仍存在,倘就前開物品宣告沒收或追徵,其所得之犯罪預防效果均甚微弱,爰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㈡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1項及第2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及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詐得相當於如附表編號1至6個編號所示價值遊戲點數之利益,俱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均未發還予告訴人,亦均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怡萱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政洋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錢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書記官郭淑芳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附表:
編號告訴人詐騙時間與方式被告臉書暱稱刊登臉書社團/臉書頁面遭詐騙之遊戲點數相當於新臺幣小額付款時間主文所犯罪名及科刑沒收之宣告1己○○甲○○於109年12月19日15時30分前某時,刊登小額電信借款文章。己○○於109年12月19日15時30分許瀏覽後即以臉書即時通聯繫甲○○,甲○○遂向其佯稱購買遊戲點數儲值至Gametower遊戲帳號youkiss0821號帳戶即可兌換現金云云,致己○○因而陷於錯誤,依甲○○之指示,登入甲○○所提供之前揭遊戲帳戶,並以其所持用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小額付費功能儲值遊戲點數至前揭遊戲帳戶內。邱建瑋不詳臉書社團Gametower遊戲點數3,000點3,000元109年12月19日17時5分許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2乙○○甲○○於109年8月3日21時56分許,先以不知情之陳宥元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綁定奕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之包你發娛樂城遊戲帳號qoo0208ooq號帳戶後,於110年1月2日1時43分前之某時,刊登小額電信借款文章。乙○○於109年12月19日15時30分許瀏覽後即以臉書即時通聯繫甲○○,甲○○遂向其佯稱購買遊戲點數儲值至前揭遊戲帳戶即可兌換現金云云,致乙○○因而陷於錯誤,依甲○○之指示,登入甲○○所提供之前揭遊戲帳戶,並以其所持用遠傳公司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小額付費功能儲值遊戲點數至前揭遊戲帳戶內。王明昌手機小額付費遊戲點數換現金0000000000缺錢缺錢貸款分期現辦現領包你發娛樂城遊戲金幣320,000點3,290元110年1月2日某時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包你發娛樂城遊戲金幣62,000點670元同上同上670元同上包你發娛樂城遊戲金幣30,200點330元同上合計4,960元3倪欣愉甲○○於110年1月8日19時58分前之某時,刊登小額電信借款文章。倪欣愉於110年1月8日17時許瀏覽後即以臉書即時通聯繫甲○○,甲○○遂向其佯稱電信小額付費兌換現金云云,致倪欣愉因而陷於錯誤,依甲○○之指示,傳送其所持用之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號碼予甲○○,並開通該門號之小額付費功能,隨後甲○○連結網際網路購買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之MyCard遊戲點數,並選擇使用電信門號小額付費、輸入該門號,再通知倪欣愉回傳遠傳公司之小額付費驗證碼,俟倪欣愉陸續收受遠傳公司之小額付費驗證碼即回傳予甲○○。王明昌個人動態頁面MyCard點數2,000點2,000元110年1月11日17時36分許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同上同上110年1月11日17時40分許同上同上110年1月11日17時43分許同上同上110年1月11日17時46分許同上同上110年1月11日17時49分許同上同上110年1月11日17時52分許同上同上110年1月11日17時55分許MyCard點數1,000點1,000元110年1月11日17時58分許合計1萬5,000元4丁○○甲○○於110年1月30日21時34分前之某時,刊登小額電信借款文章。丁○○於110年1月30日21時34分許瀏覽後即以臉書即時通聯繫甲○○,甲○○遂向其佯稱購買遊戲點數儲值至滿貫大亨遊戲帳號jass731226號帳戶即可兌換現金云云,致丁○○因而陷於錯誤,依甲○○之指示,登入甲○○所提供之前揭遊戲帳戶,並以其所持用台灣大哥大公司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小額付費功能儲值遊戲點數至前揭遊戲帳戶內。甲○○小額付費換現金滿貫大亨遊戲點數不詳數量3,290元110年1月30日22時35分後不久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同上990元同上同上490元同上合計1萬1,350元5丙○○甲○○於110年3月12日3時3分前之某時,刊登小額電信借款文章。丙○○於110年3月12日3時03分許瀏覽後即以臉書即時通聯繫甲○○,甲○○遂向其佯稱電信小額付費兌換現金云云,致丙○○因而陷於錯誤,依甲○○之指示,傳送其所持用之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號碼予甲○○,並開通該門號之小額付費功能,隨後甲○○連結網際網路購買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之MyCard遊戲點數,並選擇使用電信門號小額付費、輸入該門號,再通知丙○○回傳遠傳公司之小額付費驗證碼,俟丙○○陸續收受遠傳公司之小額付費驗證碼即回傳予甲○○。周聖學免費點數遊戲買賣MyCard點數2,000點2,000元110年3月12日3時33分許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同上2,000元110年3月12日3時35分許同上2,000元110年3月12日3時37分許同上2,000元110年3月12日3時40分許合計8,000元6戊○○甲○○110年5月28日17時前之某時,刊登小額電信借款文章。戊○○於110年5月28日17時許瀏覽後即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暱稱「智菁-(小凱)」之甲○○,甲○○遂向其佯稱購買遊戲點數儲值至豪神娛樂城遊戲帳號su000000號遊戲帳戶即可兌換現金云云,致戊○○因而陷於錯誤,依甲○○之指示,登入甲○○所提供之前揭遊戲帳戶,並以其所持用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小額付費功能儲值遊戲點數至前揭遊戲帳戶內。不詳不詳臉書頁面豪神娛樂城遊戲禮包990元110年5月28日17時許甲○○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玖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豪神娛樂城遊戲禮包同上同上豪神娛樂城遊戲禮包同上同上合計2,970元【卷證標目附表】卷證名稱簡稱屏警分偵字第11031608100號卷警卷一內警偵字第11031692900號卷警卷二內警偵字第11031880700號卷警卷三中市警太分偵字第1100007960卷警卷四鹿警分偵0000000000卷警卷五110年度偵字第7147號卷偵卷一110年度偵字第7300號卷偵卷二110年度偵字第9061號卷偵卷三110年度偵字第9062號卷偵卷四110年度偵字第6785號卷偵卷五110年度偵字第10665號卷偵卷六111年度偵緝字第74號卷偵緝卷一111年度偵緝字第75號卷偵緝卷二111年度偵緝字第76號卷偵緝卷三111年度偵緝ㄒ77號卷偵緝卷四111年度偵緝ㄒ73號卷偵緝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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