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及聲請停止刑罰執行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48號聲明人 張俊宏
莊榮兆 上列聲明人等因聲明異議及聲請停止刑罰執行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1717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張俊宏、莊榮兆因聲明異議及聲請停止刑罰執行案件,經本院裁定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徐昌錦
法官蔡國在法官林海祥法官江翠萍法官林恆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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