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63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63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丁○○相對人即債務人長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乙○○住同上相對人即債務人丙○○住臺北市
甲○○住同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貳仟陸佰零伍元,及按附表(一)所示期間及年息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書記官孫志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