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交聲減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交聲減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減字第2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四年確定,嗣經本院裁定撤銷緩刑之宣告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示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但書、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第二項(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
書記官鄭翔元附表:
┌───────┬─────────────┬─────────────┬─────────────┐│編號│1.│2.││├───────┼─────────────┼─────────────┼─────────────┤│罪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受傷而逃逸罪│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4月││├───────┼─────────────┼─────────────┼─────────────┤│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4│刑法第185條之3││├───────┼─────────────┼─────────────┼─────────────┤│犯罪日期│91年6月16日│91年6月16日││├───┬───┼─────────────┼─────────────┼─────────────┤│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1年度偵字第4121號│91年度偵字第4121號││││││││├───┼───┼─────────────┼─────────────┼─────────────┤│最後│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1年度交訴字第62號│91年度交訴字第62號│││├───┼─────────────┼─────────────┼─────────────┤││判決│91年8月27日│91年8月27日││├───┼───┼─────────────┼─────────────┼─────────────┤│確定│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1年度交訴字第62號│91年度交訴字第62號│││├───┼─────────────┼─────────────┼─────────────┤││確定│91年9月12日│91年9月12日││├───┴───┼─────────────┼─────────────┼─────────────┤│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權期間或罰金額│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算1日。││├───────┼─────────────┼─────────────┼─────────────┤│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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