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六七二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王信偉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賭博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九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王信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王信偉因被告賭博案件,前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徐子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麗紅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