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8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八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五八五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協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三款、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具狀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徐蘭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藍淑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