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亭云黃淑惠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亮丞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智光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理人 江姿嬅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黃亭云即黃淑惠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22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債務人可供清算之財產,僅有保單解約金新台幣406元,此有債務人所提清算財團陳報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函及本院依職權調閱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稽。而其配偶 許祐銜許偉晃 名下雖有三筆不動產,惟均係因繼承關係而取得,非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得請求之標的,此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異動索引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彰稅房字第0999960080號函附卷足參。另本件查無債務人有其他可資列入清算財團之財產,是堪認本件清算財團應已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曾怡華上為正本與原本相符。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書記官陳雪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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