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繼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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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繼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繼字第3號聲請人王 蔡美菜 住雲林縣○○鄉○○村○○00號代理人 陳信村 律師關係人 黃永松 地政士上列聲請人聲請對選任被繼承人 王安然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黃永松地政士為被繼承人王安然(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鄉○○村○○00號、於民國109年1月16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王安然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王安然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王安然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王安然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王安然之母,聲請人與被繼承人係附表所示土地之公共同有人,聲請人欲分割附表所示土地,惟被繼承人於民國109年1月16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皆已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本件親屬均已拋棄繼承,且無為被繼承人處理其遺產之意,致聲請人欲分割上開共有物難以進行,故有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以俾利後續程序,爰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規定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暨戶籍資料、本院109年3月26日雲院 惠家喜 109年度繼字第345號抛棄繼承准予備查公告、附表所示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9年度繼字第345號卷及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調取被繼承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閱核無誤,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以被繼承人之繼承人不明,其為附表所示土地之公同共有人,欲提請分割共有物訴訟,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本院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洵屬有據。
四、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規定,擔任遺產管理人須擔負以下職務:㈠編製遺產清冊。㈡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㈢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㈣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㈤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是以擔任遺產管理人者須具備一定之專業知識及能力,且對被繼承人所遺財產或債務有相當程度之瞭解。又依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6條規定,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時應詢問利害關係人及受選任人之意見。因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均拋棄繼承在案,未必得以善盡遺產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難求積極、有效管理遺產。本院請聲請人陳報有意願之專業人士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經關係人黃永松地政士表示同意,有同意書、地政士證書及雲林縣地政士開業執照在卷為證,審酌關係人黃永松地政士具有專業知識及能力,對於遺產管理事件較為熟稔,能積極有效地發揮遺產之最大效益,且與被繼承人所遺遺產間無利害關係,當能秉持專業倫理擔任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復有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意願,認為由其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而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書記官徐基典附表編號地號面積權利範圍備註1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土地473平方公尺公同共有473分之18聲請人與其子女即被繼承人、 王安汪王碧霞 共同繼承 王江海 所遺如左所示之不動產2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40平方公尺公同共有16000分之643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1897平方公尺公同共有4分之14雲林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137平方公尺公同共有4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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