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7年度羅補字第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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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羅補字第66號
原 告 邱惠君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山點水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
0,000元,應繳裁判費22,978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4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