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400號
原 告 李明寰
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鞋子大王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21,1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
訟救助,現由本院107年度雄救字第28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
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
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