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17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雄小字第17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姜雀懸
被   告  鍾菊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三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建志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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