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虎交簡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正二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135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
王正二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因前揭傷勢死亡」之記載補
充更正為「因頭部外傷致顱腦損傷出血而不治死亡」,並補
充「證人 王文豐 、 李佳雯 於偵查中之證述」為證據外,其餘
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王正二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過失致人於
死罪。
㈡被告於肇事後,在未被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發覺前,親
自前往警察機關報案,並報明肇事人姓名、地點,自首而受
裁判,有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
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附卷可參,合於自首之要件,依刑法第62
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為因一時不慎,釀致本件交通事故,被害人周合
金因此死亡,生命法益無從回復,亦對被害人其他家屬造成
難以平復之傷痛,然考量被告與被害人為結褵數十年之夫妻
,且當日係欲載被害人出外就醫,方發生本件車禍,經此事
變亦悲痛不已,其並無前科紀錄,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供參照,兼衡被告年事已高,自陳為小
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而家庭經濟狀況貧寒之生活狀況(
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以及檢察官於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請求從輕量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如前述,
本院斟酌其年事已高,因一時疏忽致罹刑典,為過失犯,亦
承受與配偶永別之極大悲痛,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當能
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檢察官亦請求給予緩刑之機會等
情狀,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
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另斟酌
被告之身心狀況及刑罰教化功能、禁止過苛原則,認本件無
庸在緩刑期間附加條件,併此敘明。
三、應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㈡刑法第276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
74條第1項第1款。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
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火典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
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35號
被告王正二男7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00鄰○○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正二與 周合金 係夫妻,於民國106年10月2日上午7時許,
王正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搭載周合金欲至
雲林縣西螺鎮眼科診所就醫,途經雲林縣○○鎮○○里○○
00○0號萬靈宮前廣場通往省道臺1線之上坡道路時,因駕駛
不慎,自摔於路面,使王正二與周合金均雙雙倒地,周合金
自機車後座往後摔落地面後,因此受有顱腦損傷出血之傷害
,適 巫美惠 騎乘機車行經該處發現上情而通知救護車將王正
二與周合金緊急送往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雲林基督教醫
院救治,惟周合金仍急救無效,於同日上午8時49分因前揭
傷勢死亡。嗣王正二親自前往警察機關報案,坦承係肇事人
而自願接受裁判。
二、案經本檢察官據報相驗後自動檢舉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
├──┼───────────┼────────────┤
│1│被告王正二於警詢及偵查│全部犯罪事實。│
││中之供述及自白。││
├──┼───────────┼────────────┤
│2│證人巫美惠於警詢及偵查│佐證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
││中之證述│騎乘機車搭載周合金自摔路│
│││面,周合金當場已無反應等│
│││情。│
├──┼───────────┼────────────┤
│3│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佐證被告於上開地點騎乘機│
││(一)、(二)、道路交│車搭載周合金自摔路面等情│
││通事故現場圖、公路監理││
││電子閘門查詢機車車籍資││
││料、現場照片16張。││
├──┼───────────┼────────────┤
│4│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證明被告騎乘機車自摔,與│
││雲林基督教醫院周合金與│死者周合金均送醫救治,惟│
││王正二診斷證明書。│死者於到院前即無呼吸、心│
│││跳。│
├──┼───────────┼────────────┤
│5│本署勘(相)驗筆錄、相驗│證明死者因頭部外傷致顱腦│
││屍體證明書、檢驗報告書│損傷出血死亡,佐證上開犯│
││及相驗照片27張。│罪事實。│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6條第1項之過失致死罪嫌。請審
酌被告之前並無前科,於犯罪主動向警方報案,有雲林縣警
察局西螺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
在卷可稽,且於警偵時自白上開犯罪事實,犯後態度良好,
且被告與死者已結縭數十年,而此次事係因欲載死者就醫,
因一時之疏虞,致釀成災禍,經此事變,已悲痛不已,不致
有再犯之虞,請予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之機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檢察官李濂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書記官張怡萍
參考法條:
刑法第276條第1項
(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
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
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