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312號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告 劉宜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52萬6,9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5,647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欠
6萬5,1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書記官黃品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