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25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婉玲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婉玲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王詩銘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