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25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2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125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婉玲
羅濟瑋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49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婉玲前於民國101年7月14日晚間7時20分許前某時,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行經桃園縣平鎮市○○路○○號前,與被告羅濟瑋騎乘之重型機車發生行車糾紛,衍生肢體衝突。陳婉玲、羅濟瑋竟分別基於傷害犯意,於101年7月14日晚間7時20分許,在上開地點,陳婉玲持羅濟瑋所有之安全帽、羅濟瑋則以徒手之方式相互毆打,致陳婉玲受有唇之開放性傷口、前臂挫傷、小腿挫傷之傷害,羅濟瑋則受有右下眼瞼擦傷、右下臉部擦傷、左上眼瞼外側擦傷、左上唇外側擦傷、左顳頭部挫傷、左耳挫傷、右耳挫傷、左陰囊挫傷、右拇指扭傷等傷害,因認被告2人均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等涉犯之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惟被告2人已於102年1月7日當庭表示願意互相撤回對對方之告訴,並當庭具狀撤回告訴到院,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審判筆錄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王詩銘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