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80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803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黃凌莉 債務人 陳似蘋 債務人 陳明 輝債務人 陳麗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壹仟貳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似蘋前就讀醒吾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 陳明輝 、陳麗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64,833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分期償還,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其中家庭年所得超過教育部所定標準,或曾辦理本金緩繳之寬緩措施者,須負擔自付利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似蘋自110年7月6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61,251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明輝、陳麗卿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2.利率資料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3803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似蘋、陳明│自民國110年6│至民國110年1│年息0.9%│││261251元│輝、陳麗卿│月6日起│1月14日止│││││├──────┼──────┼───────┤││││自民國110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1.9%│││││1月15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似蘋、陳明│自民國110年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61251元│輝、陳麗卿│月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