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訴訟代理人 毛國樑 律師
蔡佩嬛 律師被告 周勵宏
黃俊閎
陳慶雯 (原名 陳雅雯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周勵宏、黃俊閎本院11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56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婷立
法官呂煜仁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傑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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