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附民字第4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466號原告 李玲珠 被告 陳濬承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上訴字第15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5日審理,同日辯論終結,原告於前述刑事案件第二審辯論終結後之111年6月23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狀戳記足憑,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劉兆菊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芷含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