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138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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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北小字第138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莊心如
被   告  楊仲達楊顯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捌仟參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八月十一日起至九十五年九月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
二五計算之利息,自九十五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萬捌仟參佰壹拾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劉宇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北市○○區○○○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書記官宋德華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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