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簡字第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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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71號
原   告 榮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忠義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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