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小調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小調字第4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台南縣大內鄉石湖村 石瀨子 315號,
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葉淑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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