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嘉秩字第6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嘉秩字第6號
移送機關  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9年1
月8日嘉民警偵字第099000029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玖仟
元。
扣案富士接著劑參條及塑膠袋壹個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9年1月6日5時20分許。
(二)地點:嘉義縣○○鄉○○村○○○段○○○號九天宮前廣場

(三)行為:吸食強力膠。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扣案之富士接著劑2條及塑膠袋3個。
三、扣案之富士接著劑3條及塑膠袋1個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
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無訛,爰
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
書記官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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