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50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5058號債權人 顏孝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 陳奕鴻 (原名: 陳世昌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第三人即債務人陳奕鴻(原名:陳世昌)之子 陳柏翰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本件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文件並釋明之,或提出已依民法第478條規定催告債務人還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註:通訊軟體LINE、電話錄音譯文,究係對象何人,無從確認,不足為據)。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5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