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2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2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2289號聲請人 曾茂炘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林思吟 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聲請人未表明本票提示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經本院民國
107年3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表明本票提示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依票據法所為本票付款之提示係指執票人對發票人現實的出示票據,請求付款,不得僅以存證信函催告為之。又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以「提示日」為到期日起算利息)。該裁定已於107年4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