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年訴字第11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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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年訴字第1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年訴字第114號原告 黃隆焸 被告 銓敘部 代表人 周弘憲 (部長)訴訟代理人 廖康如
林建源 (兼送達代收人)上列當事人間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事件,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本院108年度年訴字第114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所載「退休金證書」,應更正為「月退休金證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忠仁
法官吳坤芳法官羅月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書記官陳又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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