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偽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6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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