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親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親字第35號原告乙○○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0被告丙○○
1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與原告之母於88年4月19日結婚,婚後被告並未履行同居,原告之母於90年間與訴外人 李某 同居,而於00年00月0日生下原告,故原告非被告之親子,為此訴請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語,經查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北投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家事庭法官俞慧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書記官孫捷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