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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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丙○○被告甲○○
乙○○
(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黃紹紘法官葉珊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