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2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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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526號原告 李新興 訴訟代理人 陳逸華 律師
林承勳 被告 蔡榮聰 訴訟代理人 吳立瑋 律師被告 林傳晏
連勝彥 林忠巖
林寶選 黃麗芳 簡林美花
林美至 李惠蘭 徐建平
葉廷欽 周 陳淑珍
慶峰 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正信 被告 林鄭鶯 餢
大英美城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英美 被告 林幼彩
林靜芳 林靜絹 謝明楷 陳玉華 張振榮 陳瑞玄 張志雄 游博熙 張鈞淋 黃明駿 黃雅玉 黃雅琳 陳錦慧 蔡榮蔚 張維松 (即 張運昌 繼承人)上30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鴻誠 被告 張維毅 (即張運昌繼承人)
張素娥 (即張運昌繼承人)
張剴 舜(即張運昌繼承人)
張剴竣 (即張運昌繼承人)兼上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剴為 (即張運昌繼承人)受告知人 戴木楠 (即張運昌之遺囑執行人)
連豊彥 (即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連建仰 (即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連建銘 (即預告登記請求權人)
李智銘 (即抵押權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即抵押權人)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受告知人新北市土城區農會(即抵押權人)法定代理人 林義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112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張維松、張維毅、張素娥、張剴為、 張剴舜 、張剴竣就被繼承人張運昌所遺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不動產所有權辦理繼承登記後,與兩造共有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應予分割。
二、被告連勝彥單獨取得附圖所示新北市○○區○○○段00地號B1、新北市○○區○○○段00地號B2、新北市○○區○○○段00地號B3之土地,被告連勝彥之權利範圍如附表二所示;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83之共有人取得附圖所示新北市○○區○○○段00地號、新北市○○區○○○段00地號A1、新北市○○區○○○段00地號A2、新北市○○區○○○段00地號A3之土地,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83之共有人按權利範圍欄所示之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及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共有物之分割,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共有人全體始得為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於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所稱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最高法院42年臺上字第318號判例要旨參照)。查本件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張運昌於起訴前已死亡,其繼承人為 張維盟 、張維松、張維毅、張素娥,又張維盟於102年12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張剴為、張剴舜、張剴竣。是本件張運昌之繼承人為張維松、張維毅、張素娥、張剴為、張剴舜、張剴竣(下稱張維松等6人),原告追加上開繼承人為被告,即屬追加必須合一確定之人為被告,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基此,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係請求兩造就附表1所示不動產應予原物分割,分割方法如附圖及附表2所示,嗣變更為:(一)被告張維松、張維毅、張素娥、張剴為、張剴舜、張剴竣就被繼承人張運昌所遺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不動產所有權辦理繼承登記後,與兩造共有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應予分割。(二)被告連勝彥單獨取得附圖所示新北市○○區○○○段00地號B1、新北市○○區○○○段00地號B2、新北市○○區○○○段00地號B3之土地,被告連勝彥之權利範圍如附表二所示;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83之共有人取得附圖所示新北市○○區○○○段00地號、新北市○○區○○○段00地號A1、新北市○○區○○○段00地號A2、新北市○○區○○○段00地號A3之土地,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83之共有人維持共有,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83所有權人之權利範圍如附表二所示。經核原告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且屬減縮及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貳、原告主張:
一、兩造為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以下合稱系爭土地,分則逕稱其地號)之共有人,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各如附表一所示,有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可稽。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張運昌於107年12月19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張維松等6人,然尚未就張運昌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是先訴請被告張維松等6人應就其被繼承人張運昌所有系爭土地之持分,辦理繼承登記後,以裁判分割系爭土地。爰為訴之聲明1項所示之請求。
二、查系爭土地並無因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情事,亦查無兩造有以契約訂立不分割期限,而兩造復未能達成協議分割之共識,為此請求裁判分割系爭土地,自屬有據。原告主張系爭土地之分割方式如附圖所示,蓋此分割方案為符合兩造利益及社會經濟而屬適當,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2項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裁判分割系爭土地,自屬有據。爰為訴之聲明2項所示之請求。
三、並聲明:(一)被告張維松、張維毅、張素娥、張剴為、張剴舜、張剴竣就被繼承人張運昌所遺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不動產所有權辦理繼承登記後,應與兩造共有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應予分割。(二)被告連勝彥單獨取得附圖所示新北市○○區○○○段00地號B1、新北市○○區○○○段00地號B2、新北市○○區○○○段00地號B3,被告連勝彥之權利範圍如附表二所示;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83之共有人取得附圖所示新北市○○區○○○段00地號、新北市○○區○○○段00地號A1、新北市○○區○○○段00地號A2、新北市○○區○○○段00地號A3之土地,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83之共有人維持共有,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83所有權人之權利範圍如附表二所示。
參、被告方面:被告均同意原告主張的分割方案,亦均同意不找補價金。
肆、本院之判斷:
一、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查系爭土地原共有人之一張運昌已於107年12月19日死亡(見重調卷一第159頁),其繼承人為被告張維松等6人,然尚未就張運昌所遺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此有原告提出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相關戶籍謄本及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360號裁定等資料在卷可參(見重調卷一第159至178頁),因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目前仍登記於張運昌名下,故原告訴請被告張維松等6人應就其被繼承人張運昌之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自屬有據。
二、次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同法第824條第1、2項亦有規定。查系爭土地96、97、98地號相毗鄰、77地號與98地號連接,使用分區相同,倘按附圖所示將96、
97、98地號土地從中分割成二部分,由被告連勝彥單獨取得96地號B1、97地號B2、98地號B3地號土地,其他共有人則取得96地號A1、97地號A2、98地號A3及77地號土地,並按附表二之權利範圍維持共有,此分割方法不致讓土地細分,復能兼顧兩造土地之利用及共有人之意願,對兩造公平有利,則原告主張系爭土地以如附圖所示方法予以分割及各自取得附表二所示之權利範圍,應屬適當。
三、末按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一、權利人同意分割。二、權利人已參加共有物分割訴訟。三、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民法第824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徐建平將其77、98地號土地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予訴外人李智銘;被告蔡榮聰將其96、97、98地號土地應有部分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新鑫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陳瑞玄將其97地號土地應有部分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新北市土城區農會,有系爭土地第一類謄本在卷可考(見本院卷一第325至335頁)。
而該等抵押權人經原告聲請告知訴訟,並經本院通知,均未具狀表示參加,是依前開規定,系爭土地經分割後,其等之抵押權應依前開規定行使權利,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系爭土地依其使用目的並非不能分割,兩造間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因未能協議分割,原告以共有人之地位訴請裁判分割,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另按因共有物分割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查系爭土地因兩造無法達成分割協議,原告因而提起訴訟,但兩造均因共有物之分割而互蒙其利,故依上開規定,本院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各以如附表一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擔,始為公平。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因此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書記官童淑敏附表一:編號共有人77地號面積628.09平方公尺應有部分比例96地號面積556.25平方公尺應有部分比例97地號面積393.66平方公尺應有部分比例98地號面積850.57平方公尺應有部分比例1蔡榮聰18分之1000000000分之0000000000000000分之000000018分之12繼承人:張維松、張維毅、張素娥、張剴竣、張剴舜、張剴為被繼承人:張運昌(遺產管理人:戴木楠)54分之120分之120分之154分之13林傳晏108分之340分之340分之3108分之34連勝彥3分之2000000000分之100000000分之13分之25林忠巖54分之120分之140分之154分之16林寶選54分之160分之260分之254分之17黃麗芳27分之1無持分無持分27分之18簡林美花405分之4150分之4無持分405分之49林美至405分之4150分之4無持分405分之410李惠蘭270分之2150分之2150分之2270分之211徐建平270分之8無持分無持分270分之812葉廷欽4050分之241500分之24無持分4050分之2413李新興4050分之161500分之1600000000分之14050分之1614 周陳淑珍 54分之1100分之2120分之154分之115慶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54分之120分之140分之154分之116 林鄭鶯餢 108分之340分之340分之3108分之317大英美城企業有限公司135分之150分之110分之1135分之118林幼彩216分之180分之180分之1216分之119林靜芳216分之280分之280分之2216分之220林靜絹216分之180分之180分之1216分之121謝明楷無持分無持分10分之1無持分22陳玉華無持分無持分15分之1無持分23張振榮無持分無持分60分之1無持分24陳瑞玄無持分150分之81200分之79無持分25張志雄無持分無持分15分之1無持分26游博熙無持分無持分40分之1無持分27張鈞淋無持分無持分80分之1無持分28黃明駿無持分150分之1無持分無持分29黃雅玉無持分150分之1無持分無持分30黃雅琳無持分150分之1無持分無持分31陳錦慧無持分200分之1無持分無持分32蔡榮蔚無持分200分之360分之2無持分附表二:分割後土地明細(土地標示:新北市三重區五谷王段)編號地號土地面積(㎡)所有權人權利範圍分子分母177628.09張維松、張維毅、張素娥、張剴竣、張剴舜、張剴為5930100000277628.09林傳晏8896100000377628.09林忠巖5151100000477628.09林寶選4677100000577628.09黃麗芳5398100000677628.09蔡榮聰18955100000777628.09簡林美花2326100000877628.09林美至2326100000977628.09李惠蘭18711000001077628.09徐建平43181000001177628.09葉廷欽13961000001277628.09李新興9331000001377628.09周陳淑珍129791000001477628.09慶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51511000001577628.09林鄭鶯餢88961000001677628.09大英美城企業有限公司48661000001777628.09林幼彩14831000001877628.09林靜芳29651000001977628.09林靜絹14831000002096(A1)250.89張維松、張維毅、張素娥、張剴竣、張剴舜、張剴為49581000002196(A1)250.89林傳晏74371000002296(A1)250.89林忠巖43061000002396(A1)250.89林寶選39091000002496(A1)250.89黃明駿14781000002596(A1)250.89黃雅玉14781000002696(A1)250.89黃雅琳14781000002796(A1)250.89蔡榮聰158461000002896(A1)250.89簡林美花23261000002996(A1)250.89林美至23261000003096(A1)250.89李惠蘭15641000003196(A1)250.89陳瑞玄129791000003296(A1)250.89周陳淑珍108501000003396(A1)250.89葉廷欽13961000003496(A1)250.89李新興7801000003596(A1)250.89陳錦慧11081000003696(A1)250.89慶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43061000003796(A1)250.89林鄭鶯餢74371000003896(A1)250.89大英美城企業有限公司40681000003996(A1)250.89林幼彩12391000004096(A1)250.89林靜芳24791000004196(A1)250.89林靜絹12391000004296(A1)250.89蔡榮蔚50131000004397(A2)177.32張維松、張維毅、張素娥、張剴竣、張剴舜、張剴為12811000004497(A2)177.32林傳晏19211000004597(A2)177.32謝明楷221971000004697(A2)177.32林寶選10101000004797(A2)177.32林忠巖11131000004897(A2)177.32蔡榮聰40941000004997(A2)177.32陳玉華147981000005097(A2)177.32李惠蘭4041000005197(A2)177.32張振榮36991000005297(A2)177.32陳瑞玄129791000005397(A2)177.32周陳淑珍28031000005497(A2)177.32張志雄147981000005597(A2)177.32游博熙55491000005697(A2)177.32張鈞淋27751000005797(A2)177.32慶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11131000005897(A2)177.32林鄭鶯餢19211000005997(A2)177.32大英美城企業有限公司10511000006097(A2)177.32蔡榮蔚50131000006197(A2)177.32林幼彩3201000006297(A2)177.32林靜芳6401000006397(A2)177.32林靜絹3201000006497(A2)177.32李新興2011000006598(A3)386.50張維松、張維毅、張素娥、張剴竣、張剴舜、張剴為59301000006698(A3)386.50林傳晏88961000006798(A3)386.50林忠巖51511000006898(A3)386.50林寶選46771000006998(A3)386.50黃麗芳53981000007098(A3)386.50蔡榮聰189551000007198(A3)386.50簡林美花23261000007298(A3)386.50林美至23261000007398(A3)386.50李惠蘭18711000007498(A3)386.50徐建平43181000007598(A3)386.50葉廷欽13961000007698(A3)386.50李新興9331000007798(A3)386.50周陳淑珍129791000007898(A3)386.50慶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51511000007998(A3)386.50林鄭鶯餢88961000008098(A3)386.50大英美城企業有限公司48661000008198(A3)386.50林幼彩14831000008298A3386.50林靜芳29651000008398(A3)386.50林靜絹14831000008496(B1)305.36連勝彥118597(B2)216.34連勝彥118698(B3)464.07連勝彥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