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審交簡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交簡字第22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周芝君被告蕭正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578號),由本院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後,茲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日一百一十二年度審交易字第三六三號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蕭正哲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578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0日以112年度審交易字第363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茲因本院認其有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原因,爰撤銷原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瑜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