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訴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家訴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訴聲字第3號聲請人 鄭宏人 相對人 鄭明仁
鄭淑文 鄭淑安 鄭宜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本院112年度家調字第653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與 鄭慈千 已對被告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被繼承人 鄭陳月桂 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預立之代筆遺囑(下稱系爭遺囑)無效,為此請求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二、「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定有明文,且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定,亦為家事訴訟事件中準用。然查,聲請人所提本案事件訴之聲明為確認鄭陳月桂預立之系爭遺囑無效,業據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訴訟標的為對於系爭遺囑為無效之主張,性質上為確認訴訟,顯非上揭法文中所定「基於物權關係之訴訟標的」。從而,聲請人請求就本案事件之訴訟繫屬事實許可登記,核與上揭法文規定不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且毋須另命相對人陳述意見,併此敘明。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家事庭法官郭躍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書記官李姿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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