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緝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訴緝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緝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佳威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9644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士簡字第7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佳威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前經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而改行通常程序,嗣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怡瑜
法官李郁屏法官鐘乃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毓珊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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