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執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勞執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執字第81號聲請人 朱橙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香港商創優行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與相對人約定履行調解款項匯入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影本(含①存摺封面及②成立調解之日起迄今之存摺內頁,內頁需連續不中斷),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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