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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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除字第980號聲請人 范良 講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股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15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須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院99年度司催字第2150號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係「刊登新聞紙滿3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即登報期滿3個月後起算,3個月內即應聲請除權判決。惟聲請人於民國99年9月16日登報,有太平洋日報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至於99年12月16日屆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聲請人本應於
100年3月16日前聲請為除權判決,但聲請人遲至100年3月21日始為聲請,顯已逾期,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羅月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4月22日
書記官王文心┌──────────────────────────────────┐│附表:100年度除字第98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094-NX-0000000-0│普通股│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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