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236號聲請人 吳素蓮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吳連茂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宜蘭縣○○鄉○○路○○○巷○○弄○○號)之姊,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7年4月10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吳連茂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吳素蓮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吳連茂之遺產負擔。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徐麗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書記官李宛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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