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7年 司家 拍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家拍字第3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王繼開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繼承人甲○○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准予變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高雄市○○區○○路○○○○○號)於104年4月7日死亡,身後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4條之規定,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前依本院104年度司家催字第127號民事裁定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並於104年6月2日刊登於太平洋日報,公示催告期間業已屆滿。因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合法繼承人 王景博 已向本院聲明繼承,並經本院以107年度 司聲繼 字第3號准予備查在案,遺產管理人自有責任依法變賣被繼承人遺留不動產,折為價金納入遺款管理,以利大陸地區合法繼承人依法辦理繼承,爰依法聲請變賣被繼承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及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2項後段及第1132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遺產管理人對亡故退除役官兵之遺產,應詳予清查並妥慎處理。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5條、第8條之1第1項復已揭示。
三、經查:㈠聲請人上開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本院104年度司
家催字第127號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刊報影本、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本院107年3月16日高少家美司雲107司聲繼字第3號通知、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4年度司家催字第127號卷、107年度司聲繼字第3號卷核閱無誤,堪信為真實。
㈡依民法第1179條第2項規定可知變賣遺產為親屬會議應處理
之事項,而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並無親屬,無法經親屬會議程序同意變賣遺產,故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法定遺產管理人,為處理遺贈物之交付、遺產之移交及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等職務,自有拍賣如附表所示遺產之必要,揆諸前開法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27條第4項,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崇漢附表:
┌──┬────┬────────────────┬───────┐│編號│財產種類│地號/建號│權利範圍│├──┼────┼────────────────┼───────┤│1│土地│高雄市○○區○○段○○○○號土地(│40分之1││││面積:124平方公尺)││├──┼────┼────────────────┼───────┤│2│土地│高雄市○○區○○段○○○○號土地(│40分之1││││面積:636平方公尺)││├──┼────┼────────────────┼───────┤│3│土地│高雄市○○區○○段○○○○號土地(│40分之1││││面積:16平方公尺)││├──┼────┼────────────────┼───────┤│4│土地│高雄市○○區○○段○○○○號土地(│40分之1││││面積:400平方公尺)││├──┼────┼────────────────┼───────┤│5│土地│高雄市○○區○○段○○○○號土地(│40分之1││││面積:220平方公尺)││├──┼────┼────────────────┼───────┤│6│建物│高雄市○○區○○段○○○○號建物(│全部││││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674│││││之3號,面積:77.44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