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7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7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7353號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經核本件系爭支票係由捷成國際有限公司所簽發,有債權人提出之系爭支票暨其退票理由單影本在卷可稽,乙○○個人並非發票人或背書人,故聲請人請求乙○○給付票款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唐國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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