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589號聲請人 陳弦 榤即壹品香餐飲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原聲請人陳弦榤已非獨資商號「壹品香餐飲」之負責人,請具狀變更聲請人為現任負責人( 潘冠伶 即壹品香餐飲),並提出與聲請人相符之印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