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利息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03號原告奧達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極光先進光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林少萍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 律師
王俊翔 律師被告 李詩翔 訴訟代理人 馮聖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利息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04,2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6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書記官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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