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91號原告 羅詩蔓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州企業行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4964號支付命令所載被告對原告之新臺幣(下同)141萬656元債權不存在,其訟訴標的金額為141萬65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0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怡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
書記官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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