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13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德雲 本件原告對 吳幸山 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尚未繳納裁判費,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準,此部分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70,71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81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書記官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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