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20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理人 朱靜儀 相對人 徐賢俊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5年6月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5,2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09年4月9日向聲請人借用4,400,000元,約定利息按相對人選擇之指數利率加年利率0.7%(立約日為年率1.86%)機動計息,自105年6月7日起至135年6月7日止,分30年按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每月7日償還一次。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經聲請人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後,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詎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110年1月7日即未再依約攤還本息,經聲請人催告後仍未給付,迄今尚欠聲請人本金3,938,254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含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催告函暨催告函回執聯單等件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正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10年9月14日新院 嶽民寶 110司拍120字第028653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10年9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足稽,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固愷110年度司拍字第120號附表: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單位:平方公尺)1新竹縣湖口鄉永安375-11,934.54100000分之1084
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築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754永安段375-1地號------------鐵騎路186巷7弄2之1號七樓集合住宅、鋼筋混泥土造、7層七層:53.24合計:53.24陽台5.87㎡、雨遮0.83㎡全部備考共有部分永安段767、771建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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